杨卫勤律师亲办案例
抓住案件要害,反败为胜。
来源:杨卫勤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9-19
浏览量:338

本案系一起侵权纠纷,本人是被告的代理人,原告起诉要求由于非法扣车导致车辆报废,要求按购车发票价格赔偿损失。本人接受委托后,立即到车管所调查涉案车辆信息(尚有一个多月才达到报废标准),开庭前我方要求先行交付涉案车辆,否则造成车辆报废的损失我方不予承担。然后发表以下答辩:

答辩状

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,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理由如下:

一、原告所诉答辩人扣押其车辆的侵权事实不能成立。

首先答辩人与原告互不相识,根本没有任何经济来往,不可能扣押原告车辆,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对其车辆进行了扣押。事实上涉案车辆北斗七星牌豫**号车辆是201112月案外人王某因生意失败,多人催债,为防止他人扣车抵账,便亲自交车钥匙交予答辩人先行为其保管几天,由于双方亲戚关系,答辩人便答应了。几天后等答辩人再与案外人王某电话联系时,其电话关机,从此遥无音信。多年来答辩人为保管原告的车辆尽职尽责,一直将车辆停放在车库里,并自行承担停车费,目前依旧如同新车,答辩人已尽到善良管理的义务。

其次,如果车辆真如原告所诉为其所有,为何达六年之久从未找答辩人要求归还车辆?况且原告与案外人王某是朋友关系,而王某与答辩人又是亲戚关系,平时交往比较频繁,王某十分清楚答辩人的住址,如果原告真心想知道车辆在哪,从王某处完全可以知道,而且答辩人也是想赶快取走车辆,只是苦于找不到人。可见原告明明可以通过其朋友王某得知车辆下落以便早日主张权利,可是 6年来从来没有找答辩人要过车辆,就连委托保管人王某答辩人都没有见过,现在却突然起诉素不相识的答辩人要求赔偿车辆损失,实在是不符合生活常识,实在让人匪夷所思。可见答辩人事前没有扣押原告车辆的主观故意,事中也不知车辆是原告所有,事后又积极寻找王某要求前来取车,答辩人至始至终都不知道王某让其保管的车辆是原告的,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系非法扣押车辆,故其为原告保管车辆的行为在主观是没有过错的,故答辩人的行为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,原告起诉答辩人侵权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更没有证据予以证明,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二、原告6年来没有向答辩人要过车辆,也从来委托他人向答辩人要过车辆,本案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,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首先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五条:“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之规定,并结合原告的诉状可知,原告早在201112月时已明知其价值49800元的车辆失踪,依法应当在201312月之前主张权利。但其却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权利,直到6年后即201755日才突然诉至法院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,显然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。

三、退一步讲,即使答辩人构成侵权,但由于案涉车辆在原告起诉之日没有达到报废标准,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,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首先,根据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第四条: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,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,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、拆解、销毁等处理,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:()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。同时根据车辆年检规定,非营运小型客车,前6年每两年年检一次,第7年至第15年每年年检一次。本案中,根据车辆张贴的年检标志可以证实,该车辆于2009831日购买,为非营运车辆,已分别在在20112013年进行过两次年检,但却未在2015年(前六年)应该进行第三次年检、2016年、2017年应该分别进行第四、第五次年检,即截止到2017831日,该车已达到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,故在2017831日再不年检,依法车辆将强制报废。同时根据答辩人在新乡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豫G**号车辆信息时得知,该车辆确实是在2017831日才达到强制报废标准。故现在原告如积极按规定对案涉车车辆进行检验后,就完全可以正常上路行驶,所以答辩人请求先行将车辆交付原告并积极进行检验,以防止损失扩大,否则如因原告原因延误,导致车辆强制报废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。

其次,根据以上答辩及法律规定,原告起诉时甚至到今天开庭时车辆依然没有达到强制报废标准,那么即便原告有证据证明答辩人侵权扣押车辆,也无权要求赔偿车辆全款。因为案涉车辆是20098月购买,答辩人保管车辆时间是201112月,已行驶两年多开了37000多公里,所以根据常识,车辆在保管时已然存在折旧,故原告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没有法律依据。况且原告对车辆怠于行使权利,才致使车辆损失进一步扩大,故即便存在车车辆损失,也是由于原告重大过错造成的,与答辩人无关。

最终我方的答辩意见抓住了问题本质,同时也打动了法官,如果等待法院判决,结果对原告很不利。庭审结束后,原告主动要求提车,最后经双方沟通,原告提走了车辆并撤回起诉,本案至此圆满结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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